永州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5 15:14:00 来源:永州市红十字会 编辑:yzshszh 更多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加强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红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及外市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市内各级红十字会汇缴捐赠款。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接受

开展资金募捐须依法在民政部门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进行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捐赠资金的接受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账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一)接受部门

常态下捐赠资金接受由筹资与财务部人员完成。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紧急阶段,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或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充实到捐赠接受工作中,但关键环节由机关财务人员管控。

(二) 接受方式

现金方式:在会机关筹资与财务部或指定地点,接受捐赠应由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复核捐款金额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募捐箱收入应由两人以上开箱共同清点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上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赠现金应当日存入捐赠资金专户。

转账方式:现场收到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应在支票背面加盖财务印章后及时交市红会捐赠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收到从其他银行转入的捐赠款,出纳人员应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下载网上银行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核对后及时将单据传递会计人员,进入会计核算环节。

银行转账的企业捐赠,全部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银行转账的个人捐赠,凡金额5000元(含)以上或5000元以下但捐赠人有要求的单独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单笔金额5000元以下无票据需求的零星捐赠每月汇总后开具一张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若开具汇总票据后,其中有捐赠人提出公益性捐赠票据需求的可单独再开,但记账联不入账,备注说明已入账(xxx号)。

邮政汇款方式:筹资与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接受汇款单,逐笔登记录入相关信息,稽核会计复核签字后,在汇款单上盖市红会公章,送交邮政部门汇兑,款项存入银行后,根据汇款人信息寄出公益性捐赠票据,捐款人邮寄地址不详的按银行转账方式开票程序处理。

(三)     接受流程(见附件1)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使用

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捐赠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1.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1)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

(2)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3)用于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等。

(4)经上级部门或执委会批准的其他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5)按受灾地区政府统一规划施行的灾后重建、生计项目支出。

(6)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组织)援助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出。

(7)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2.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或援助项目。

3.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及《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红总字[2008]8号),捐赠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支持,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限

按永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拨付流程

1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各部(室)提交拨款申请,经主管会计审核,按审批权限,相关会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拨给指定捐赠对象或所属红会。

2.非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紧急阶段可作为紧急资金拨付使用,非紧急阶段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援助项目,按上级部门或执委会批复方案,相关部(室)提出用款申请,经会计主管审核、会领导按审批权限签署意见后下拨。

3.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包括捐赠函(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等。

4.转拨或下拨的捐赠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用款单位,不得滞留。如遇会领导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签署的,业务部(室)负责人以短信(微信)请示得到批准后,财务人员凭批准信息的截图拨款,事后由经办人负责补齐相关签字手续。

 

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公示

第六条 捐赠资金公示分为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

接受公示由筹资与财务部提供数据。筹资与财务部按程序审批后交综合部在市红会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受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等。捐赠信息抄送赈济救护部和监事会。

使用公示由赈济救护部提供数据(含使用去向、使用金额等)。赈济救护部按落实捐赠意愿执行情况与接受公示信息进行整合补充并按程序审批后,交综合部在市红会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人及时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捐赠资金的核算

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捐赠票据管理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出纳在市财政部门票据中心申购后交稽核会计统一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和票根归档管理。

捐赠资金核算

(一)专账核算

捐赠资金采取独立帐套、专账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银行费用和人道救助等相关项目。

(二)专人管理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筹资与财务部项目会计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目设置:收入支出均按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设置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两大类明细核算。

捐赠资金统计

(一)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内统计。

(二)数据统计模板见附件3(日报模板、接受公示请示模板、接受公示模板)。

(三)捐赠款项按照定向、非定向,下设企业、个人,市内汇缴、市外转入等多种形式分类统计,根据灾害分类向执委会、上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单位报告捐赠收入情况。

(四)捐赠款项未注明捐赠意愿的,按非定向捐赠接受。在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捐款备注信息未注明捐赠意愿的可视作为该灾害(突发事件)的捐款。

 

第六章  捐赠资金的监督

第十条 捐赠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捐赠资金的接受与使用,都必须程序完备、资料齐全、账款相符。

(一)筹资与财务部对捐赠资金的接受情况、赈济救护部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在上报执委会的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监事会将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监察计划。

(三)综合部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业务部(室)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执委会,接受监事会的督查。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各县市区、管理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依程序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红会解释。

 

附件:1.捐赠资金接受流程图

2.捐赠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图

3.捐赠资金统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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