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5 15:16:00 来源:永州市红十字会 编辑:yzshszh 更多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便于永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由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适合于受益对象需求的各类物资,以及省内外红十字会转赠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三条 接受捐赠物资时捐赠方不得附带有偿条件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社会实际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捐赠协议与捐赠函。接受大宗物资(或设备、设施)捐赠要及时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或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确保捐赠行为属捐赠方自愿行为,并明确产权归属、捐赠意向、捐赠品名、数量、规格及相关质量标准等,核实捐赠物资(或设备、设施)的价值(自行生产的按出厂价认定价值、自行采购的按采购价认定价值),捐赠境外物资的须提供相应的进口报关手续以及产品注册等证书。另外,捐赠方还需提供其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对捐赠产品质量及相关资质的证明资料合法有效性的承诺函。

第五条 不宜接受的捐赠物资。根据市红会实际,原则上不接受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受保质期低于6个月的产品,暂不接受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第六条 药品或医疗用品捐赠。药品或医疗用品作为特殊捐赠物,其捐赠需根据辖区(灾区)内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是否接受,对于辖区(灾区)内确需的药品或医疗用品应按照市政府统筹安排和分工组织接收。引导捐赠者直接对口捐赠至相关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红会做好解释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定向捐赠物资。明确了受益人或单位的定向捐赠物资和设备设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受并及时办理转赠手续。

第八条 需暂时保管的非定向捐赠物资。在接受非定向使用的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物品时,应详实登记造册建好台账。对于有待作进一步转换的非定向捐赠物品,应根据该类物品必要的保存条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失、不损坏。要按规定适时对该类捐赠物品通过拍卖等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价值转换,将转换变现的资金按规定用于人道主义事业。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运输。原则上捐赠物资运输由捐赠方负责运送到市红会指定的物资仓库、车站、码头、机场或物资临时存放点。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验收

1.捐赠物资入库前必须指定专人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程序。捐赠人应向市红会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1)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单价、数量、总价值、捐赠意向,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产品资质及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有效期要求:①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②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公允价值证明(购买发票、成本核算证明等材料);

(4)捐赠单位法人相关资质(营业执照、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照的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捐赠的,需提供捐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捐赠资料不全的,需捐赠方补齐捐赠资料,方可接收;无法补齐资料的,需告知捐赠方具体原因,暂不接收。

2.接受捐赠物资时必须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保质期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核实验收。境外物资须查验并留存捐赠方提供的进口报关手续以及产品注册等证书。

3.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相关质检部门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捐赠物资一律拒绝接受。

4.质量与数量把关。按照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捐赠函,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应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应要求捐赠方按约定数量及时补足或据实调整捐赠数量后重新出具捐赠函。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包裹处理。通过物流包裹实施的捐赠,要按照相关程序集中进行拆检验收。包裹内应避免多种物品混装,以免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减轻拆箱分检归类压力。

第十二条 销毁与返回。对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应及时联系捐赠方做出解释,经书面告知后按相关程序销毁或返回捐赠方。对境外捐赠物资标示、标牌及包装物不适合中国大陆使用的,应在征得捐赠方理解支持的情况下,按相关程序、在符合要求的地点对上述标示、标牌及包装物予以撤卸和销毁。

第十三条 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制。科学建立捐赠物资分类接收台账,并作为捐赠物资接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捐赠物资验收结束后,要及时登记入册,认真整理保存,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入库储存。按照捐赠物资便于管理和转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仓库储存捐赠物资,进行分类分区入库存放。除在救灾物资储存超出市红会仓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将捐赠物资转移储存于其他经营性仓库。严格捐赠物资储存管理,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加强保质期管控,确保及时分发使用。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应及时向捐赠方据实开出统一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公开公示。统计接受捐赠物资数据,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捐赠资料归档。按规定分类整理捐赠物资的协议或捐赠函、捐赠方提供的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清单,以及捐赠物资接受台账等相关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 责任追究。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时发现,立即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条 各县市区、管理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依程序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二十一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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